网友热议3Q大战中腾讯的捆绑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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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25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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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Q司法大战腾讯诉360反捆绑软件工具“扣扣保镖”案于今天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宣判。

本案围绕“商业模式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的完整性”、“扣扣保镖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其背后更多的涉及了腾讯与360之间对捆绑与反捆绑、垄断与反垄断之间的博弈,各方专家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方兴东:巨头滥用软件捆绑应受到法律限制

日前,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发布了《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软件捆绑安装滥用的情况非常突出。例如,通过强制或静默安装软件,欺骗或诱导捆绑安装软件,甚至强制用户安装并不需要的软件。这些已经严重侵害了用户权益和产业竞争秩序。

软件捆绑不仅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还破坏了产业竞争环境,大公司可以利用其市场有利地位制约小企业和创业公司的发展。

对此,博客中国和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互联网产业观察家方兴东分析,软件捆绑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巨头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用户基数滥用软件捆绑,侵害用户知情权和和选择权,限制其他软件提供商合法竞争的行为则应当受到法律限制。

胡小明:切断非法捆绑软件的获利通道

在2013年10月份人民网组织的互联网软件捆绑安装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胡小明表示,捆绑销售还是要区别对待,对那些非法或危害用户利益的捆绑软件,应切断其获利通道。

胡小明指出,捆绑销售本身并无对错,是一种销售行为,而且这种销售行为在很多的情况下,给用户是带来好处的,寻求对用户都有利的东西来进行捆绑,这是应该得以支持的。但一些非法捆绑软件利用了用户的“糊涂”,就像是做传销,先给你渲染一种环境,让用户控制不住自己,结果导致自己上当,而这些非法捆绑软件从中获利。所以,如果从获利的角度上来看的话,应该切断其获利的通道,让它无法获利。从技术上和其他的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胡小明表示,由于执法成本等各方面的问题,要想完全制止这些问题不太容易。他建议,应该在法律上做一些规定,减少这些非法捆绑软件的生存空间。对那些危害最大的,重点的问题应该选择一下,然后通过有关的部门把这些问题聚集,对典型的问题加以处理。

李易:大企业的捆绑安装对创业者是非常不利的

日前,在针对360诉腾讯垄断一案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表示:

对反垄断法来说,会对大巨头捆绑安装的方式起到一定的制约,因为大企业的捆绑安装对创业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比如反垄断法对捆绑安装提出附加条款等方式,对捆绑的方式安装进行限制,这是此次诉讼在客观上比较积极的意义。

刘凯湘:捆绑软件侵害用户六方面权利

在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检察日报》《方圆律政》等联合举行的“终端软件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基地主任刘凯湘教授指出,从消费者角度而言,捆绑软件侵害了两个层面六方面权利:

第一个层面是对私人主体的侵害,一是对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像我用手机比较少,无博客、无微博、无微信,依然感到不胜其烦。手机一震动,大部分是垃圾短信,有时中午午休被 响一声就断 吵醒。二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垃圾信息的发送者给这么多素不相识的人发这么多信息,他们从哪里得到这些人的号码?这些号码是否会被不断地买卖交易?三是对个人各种数据信息的侵害。垃圾信息里很多东西隐含着用户各种信息数据,被在互联网上包括在手机上大量滥用。

第二个层面就是对国家、整个社会的侵害。一是对国家的管理秩序的侵害,危害很大。各种卖武器、卖凶器、卖发票的信息,对国家管理秩序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二是对竞争秩序的侵害,推销房地产,推销保险,很多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对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冲击,特别是淫秽色情内容充斥捆绑软件和推送的信息之中。

邱宝昌:捆绑软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捆绑软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当用户终端使用时需要下载一个软件,软件商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在用户选择下载的软件上捆绑一个对用户没用的软件;退一步讲,即使用户知情,软件商会“一搭一”或“一搭多”地搭售软件,用户没有选择余地;而有的软件走流量、吸话费等,直接损害了公平交易。

王汝林:对捆绑软件应加强社会监督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捆绑软件的安装问题,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普遍性的问题,群众反映也很普遍工信部已经在2011年出台了20号令,明确对捆绑软件做出了规定,文件提出:3个必须,一个不得,必须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附加捆绑的软件必须告诉用户,让用户知道,用户可以选择)——告知提示,维护用户的知情权。第二个必须:必须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这个必须是维护和尊重的选择权;第三个必须,必须提供独立的卸载和关闭方式。一个不得是指,互联网服务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必须要遵从3个必须。

对待个别不遵守20号令的互联网服务商,用户可以向电信管理部门投诉,除了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电信管理和监管,还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建议媒体开曝光台,提供给用户揭发和检举这类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合法曝光的渠道,窗口,还可以组织网友讨论抨击这种合法权益的权利。

除此之外,群众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诸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加强社会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多方努力,合力整合,一定会创造一个宽松的,文明的互联网新的互联网服务环境。

赵占领:捆绑软件导致信息泄露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北京的袁先生手机安装了一些软件,平时使用手机银行,工资卡内近11万元前不久被他人莫名转走。

赵占领认为:“这暴露出捆绑软件导致信息泄露,给用户带来的危害之严重。”当用户终端使用时需要下载一个软件,软件商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在用户选择下载的软件上捆绑一个对用户没用的软件;这些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捆绑安装的软件有时就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

近年来,国内接连发生多起大规模网民信息泄露事件:2011年底发生的CSDN网站超过数百万份用户资料遭泄露;去年3月,当当网用户账户曾遭盗刷;今年10月,“查开房”页面现身网络,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即可得到被查询者在某些酒店登记的信息……参与研讨会的与会专家认为,这些信息的泄露无不与捆绑软件的使用有关。

朱少平:互联网软件捆绑是滥用支配地位,应立法应对

中关村宏观经济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所所长、著名立法专家朱少平呼吁工信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尽早立法应对,严厉打击软件捆绑滥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软件捆绑安装情况十分泛滥。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企业往往通过强制或静默安装软件,诱骗网络用户对一些软件进行捆绑安装。这些软件不仅占用系统内存、CPU资源,还可能由于程序编写存在缺陷,损坏用户原本所安装的程序而导致无法使用,更严重的有一些会捆绑扣费,严重损害到用户权益。

这些捆绑软件在网上可谓多如牛毛,为网友所深恶痛绝,一般形象地称之为“流氓软件”。因为除了被欺骗、诱导强制捆绑安装外,当用户要删除这些捆绑软件,却再没有那么轻松。

对于这种绑架用户电脑或手机的行为,朱少平表示互联网企业软件捆绑销售,首先要以不损害用户的利益为前提,如果损害到用户利益了,这个行为就违法了。而至于这个软件用户选不选择,企业应向用户做出提示或说明,让用户看到后自行决定选择的软件是否需要安装。

“这种行为叫滥用支配地位,像我们《反垄断法》规定的这种具有独占行为,有能力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朱少平指出,互联网企业这种软捆绑销售的问题,严重侵害到用户权益和产业竞争秩序,通过立法来规范是非常有必要。我们目前的法律一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个《反垄断法》,还有与信息相关的立法,这些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或者说从某个侧面对这种捆绑销售都涉及到了。但是都不太具体,严格来说一延伸一具体后,都是没有明确依据。

朱少平最后建议,应通过工信部制定出一个具体规定,在这个框架内明确哪些是允许的、哪些又是被禁止的,特别把违法的、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尽可能充分规范,并一步步地加以完美,这对于我们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消费者利益的维护都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东方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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